(2016)苏0981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黄凤春与潘书建、徐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春,潘书建,徐亚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1708号原告:黄凤春,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晓冬,东台市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书建,居民。被告:徐亚兰,居民。原告黄凤春与被告潘书建、徐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凤春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书建、徐亚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凤春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凤春撤回对被告潘书建、徐亚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黄凤春负担。代理 审 判员 钱海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代) 吴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