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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黄凤春与潘书建、徐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春,潘书建,徐亚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1708号原告:黄凤春,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晓冬,东台市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书建,居民。被告:徐亚兰,居民。原告黄凤春与被告潘书建、徐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凤春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书建、徐亚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凤春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凤春撤回对被告潘书建、徐亚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黄凤春负担。代理 审 判员 钱海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代) 吴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