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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柏伟与王维族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柏伟,王维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1执160号申请执行人李柏伟,男,生于1991年,甘肃省民勤县。被执行人王维族,男,生于1987年,甘肃省民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柏伟与被执行人王维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5)民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即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医药费等746.9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现被执行人已将其法定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民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维族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述全审判员  李登乾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文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