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2民初3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曲才、高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3262号本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对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曲才、高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0102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102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2,76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曲才、高业承担”应为“案件受理费2,765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被告曲才、高业承担”。审判员  蔡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