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叶长江诉刘珍友等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长江,刘珍友,陶正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860号原告叶长江,男,1970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刘小波,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珍友,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陶正崇,男,1963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于2016年0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长江诉被告刘珍友、陶正崇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原告叶长江于2016年04月08日以已与二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长江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0元,由原告叶长江负担。审判员 余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大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