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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远圣与张中辉、郑必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圣,张中辉,郑必胜,骆洪亮,邹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494号原告刘远圣,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卫东,居民。被告张中辉,农民。被告郑必胜,居民。被告骆洪亮,居民。被告邹华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远圣与被告张中辉、郑必胜、骆洪亮、邹华生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冯宪勇人民陪审员  张允彬人民陪审员  宋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石玉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