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第4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四川昊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成都丰丰食品有限公司、杨琦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昊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都丰丰食品有限公司,杨琦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第4065号原告:四川昊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民丰大道西段400号1栋301号。法定代表人:黄芝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勇,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罗毅,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丰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镇世纪大道313号。法定代表人:张忠伟,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杨琦,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昊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丰丰食品有限公司、杨琦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昊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成都丰丰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694385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在4694385元限额内的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昊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成都丰丰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694385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原告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严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廖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