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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姚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刑初46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4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1月29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5年9月11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6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6)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瑞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姚某以暴力推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杨某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党山里湖弄一租房内,窃得现金人民币5100元、黄金戒指1枚(无法鉴定)。被告人姚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盗窃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姚某用赃款所购的以纯牌上衣和牛仔裤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失窃报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光盘1张,证据制作说明,(2013)杭萧刑初字第863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姚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有盗窃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姚某退赔被害人杨某相应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益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