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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涂诺与黄钧星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涂诺,黄钧星,深圳市宏星建邦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6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涂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钧星。原审被告:深圳市宏星建邦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诺,经理。上诉人涂诺因与被上诉人黄钧星、原审被告深圳市宏星建邦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深圳市宏星建邦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红花路XX号长平商务大厦XXX房,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辖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琰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