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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尚辉与“天一公司周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辉,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尚辉,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周村分公司”),驻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城区。负责人:孟祥杰,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尚辉与“天一公司周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商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天一公司周村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天一公司周村分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天一公司周村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一公司周村分公司”工程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