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异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黄桂兰与宋香芝与刘吉福、唐淑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兰,宋香芝,刘吉福,唐淑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异第1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黄桂兰,女。委托代理人:唐李雪,女。申请执行人:宋香芝,女。委托代理人:刘勇军,男。被执行人:刘吉福,男。被执行人:唐淑娣,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香芝与被执行人刘吉福、唐淑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黄桂兰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现异议人黄桂兰要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黄桂兰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荣祥审判员 董世玉审判员 马仁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曲丽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