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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4民特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4民特94号申请人:叶美仙,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丽华,松阳县长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杨林根,农民。申请人:徐信亮,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叶美仙和申请人杨林根、徐信亮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叶强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叶美仙和申请人杨林根、徐信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5日经古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杨林根、徐信亮各一次性赔偿给叶美仙因做工受伤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计人民币15000元,合计30000元正,此款于2016年4月30日前交付清。二、其他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申请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叶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