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安达市任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与张洪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达市任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张洪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1民初504号原告安达市任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许长君。委托代理人朱林。被告张洪伟。原告安达市任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张洪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洪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达市任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朱林、被告张洪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达市任丰现代农机专��合作社诉称,2015年8月28日,被告张洪伟租赁原告所有的约翰迪尔玉米收割机收割玉米,在使用过程中,因被告张洪伟的原因导致玉米收割机起火燃烧,致使玉米收割机报废,因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洪伟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14,500.00元、鉴定费3,450.00元,合计117,9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洪伟辩称,原告诉请金额过高,其同意赔偿30,0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4日,被告张洪伟通过沙某与原告就租赁原告所有的约翰迪尔玉米收割机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租金为30,000.00元。被告张洪伟于2015年9月24日将车开走,2015年10月4日,被告张洪伟按约定给付租金30,000.00元。2015年11月6日,被告张洪伟在使用玉米收割机过程中,玉米收割机起��燃烧,现玉米收割机已损毁。另查明,安达市农业机械化管理总站证明证实,原告租赁的约翰迪尔玉米收割机属于原告所有。又查明,被告张洪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证实,原告的玉米收割机系被告原因导致车辆损毁。本案审理过程中,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黑龙江钰航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意见为:原告的玉米收割机评估价格为120,000.00元,此价格含残值5,500.00元。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3,450.00元。本院认为,私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导致所有权发生损害的,应予赔偿,原告诉请合理,应予支持。依据评估意见,原告的玉米收割机在烧毁前价值为120,000.00元,发生事故后残���5,500.00元,本次事故导致原告发生的财产损失为114,500.00元,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3,450.00元,合计117,9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洪伟赔偿原告安达市任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失114,500.00元、鉴定费3,450.00元,合计117,9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00元,由被告张洪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洪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樊金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