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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415江苏现代威亚有限公司与奚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现代威亚有限公司,奚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415号原告江苏现代威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韩国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尹骏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晗,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屹,该公司员工。被告奚栋,男,1990年7月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代理人徐勇,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奚栋与被告江苏现代威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威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卞干国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现代威亚公司委托代理人肖晗、尹屹,被告奚栋委托代理人徐勇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现代威亚公司诉称:被告奚栋系原告处数控机床部安全员。2015年9月30日被告驾驶汽车进入公司停车场,撞到正在准备停车的苏E×××××和苏E×××××两部汽车及公司护栏,造成汽车及护栏受损。被告的行为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构成严重违纪,原告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张家港劳动仲裁委以被告只是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另外原告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赔偿,不存在主观故意,认定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裁定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44800元。原告认为张家港市劳动仲裁委的裁定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1、被告的职位是公司的安全员,因此对公司的生产安全相较于一般的员工有更高的义务;2、原告的工厂全厂限速10公里,而根据现场视频被告前后撞了两车,然后又撞到护栏,速度显然超过10公里;3、被告发生交通事故的停车场是原告公司的访客停车场,被告本不应该在此处停车。以上三点均说明了被告主观的严重过失,因此原告依据员工手册对其解除劳动合同,合乎法律规定,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故请求判令: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被告奚栋辩称:原告的诉请持否定不予认可,要求法庭驳回。理由如下:1、被告进入厂区时间并非上班时间,其行为与其本身职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2、根据原告所述其提供的工作手册并无明确具体规定,原告的员工手册无法以此证明被告的行为违反其员工手册,需要开除。3、被告在进入厂区后由于自己的大意,导致发生了交通事故,被告对其行为也深感愧疚,同时被告也赔偿了原告的所有损失。原告并无任何实际上的损失,原告不应以此就开除被告。4、被告存在疏忽,企业可采取教育,甚至警告,但不能以此开除员工,导致员工利益受损。因此被告认为原告违法解除,理应承担经济赔偿金。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5日奚栋进入现代威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最近一份劳动合同为自2015年6月25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管理担当。2015年9月30日上午7点30分左右,奚栋驾驶本人车辆(苏E×××××)进入现代威亚公司处停车场时发生本人全责的交通事故,导致案外人张海(苏E×××××)及曹军(苏E×××××)两人车辆受损、现代威亚公司处停车场部分护栏损坏。双方确认苏E×××××该小型车辆系现代威亚公司车辆。后,奚栋对上述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了实际赔偿。2015年10月8日,现代威亚公司在征询公司工会意见后,书面通知奚栋,因奚栋于2015年9月30日驾驶车辆进入公司访客停车场发生事故,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根据《2015年版员工手册》第3.90、5.3款规定,奚栋的驾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故现代威亚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奚栋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现代威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4800元。2015年12月9日仲裁委员会裁决现代威亚公司支付奚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800元。现代威亚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现代威亚公司处《2015年版员工手册》第10部分第3章第3.90条规定,职工因本人主要原因或全部原因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属于严重违纪;第10部分第3章第5.3条规定,出现一次严重违纪的,公司可以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奚栋正常到岗时间应该为7点45分,到岗做早操后应于8点正式上班。审理中,双方确认奚栋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6400元。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仲裁裁决书、员工手册、意见表、签收表、奚栋安全员资质证书、厂区交通管理规定、停车管理规定、安全会议日志、照片、始末书、违纪报告、辞退通知书、工会确认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员工手册虽然规定,职工因本人主要原因或全部原因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规定应当是在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时,职工发生严重违纪才适用。被告奚栋在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并非上班时间,也未在履行工作职责。被告虽然作为安全员,其应尽安全注意义务也只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过程中,不能延伸至工作以外的时间或与工作内容无关的事项。且被告已就其造成的损失对原告进行了实际赔偿。故原告主张被告系严重违纪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数额为:6400元/月*3.5个月*2=448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判决如下:一、原告江苏现代威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被告奚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8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奚栋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名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号:46×××84;开户行:市中行营业部)。二、驳回原告江苏现代威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江苏现代威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代理审判员  卞干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陆新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