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执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卫国、李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卫国,李辉,李小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卫国。被执行人:李辉。被执行人:李小柳。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卫国、李辉、李小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台临商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2执11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蒋人秀代理审判员 叶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徐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