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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8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曾新明与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新明,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8执24号申请执行人曾新明,男,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李春,男,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芷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曾新明与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芷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许卉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姚慧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