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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尹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242号原告:尹某,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邓某,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梅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威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