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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执字第0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树水与商殿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水,商殿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字第00023-3号申请执行人张树水,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商殿秋,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2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商殿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商殿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商殿秋在中国工商银行06050249011092656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837.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