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潘善岳与宿迁华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善岳,宿迁华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786号原告潘善岳。被告宿迁华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徐淮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刘殿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双玲、陈威,江苏刘双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善岳诉被告宿迁华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善岳撤回对被告宿迁华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76元,减半收取52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鼎华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