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2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120号原告黎某某,女,生于1986年12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5年10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过程中原告黎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忠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红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