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02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02601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0年9月15日,汉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刘甲成。被告:武某某,男,生于1976年9月16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武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贺 先代理审判员 邓亚玲人民陪审员 谷 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喻其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