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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02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02601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0年9月15日,汉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刘甲成。被告:武某某,男,生于1976年9月16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武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贺 先代理审判员  邓亚玲人民陪审员  谷 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喻其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