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丁素琼、李斯汀与阆中市人社局、阆中市社保局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素琼,李斯汀,阆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阆中市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381行初6号原告丁素琼。原告李斯汀。被告阆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阆中市巴都大道167号。法定代表人郑甫,该局局长。被告阆中市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阆中市巴都大道87号。法定代表人侯杰,该局局长。原告丁素琼、李斯汀诉被告阆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阆中市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1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素琼、李斯汀于2016年3月31日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中已履行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素琼、李斯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蔡崇荣人民陪审员 李大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