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孙爱成与卜庆国。张春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成,卜庆国,张春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075号原告孙爱成,男,汉族,1978年6月25日出生,个体户。被告卜庆国,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农民,蒙古族。被告张春义,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农民,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爱成诉被告卜庆国、张春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爱成撤回对被告卜庆国、张春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立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