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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林志强与潘晓东、陈晏琼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强,潘晓东,陈晏琼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2655号原告林志强,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潘晓东,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晏琼,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林志强与被告潘晓东、陈晏琼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志强负担。审判员  孙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