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曾冬秀与被告钟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冬秀,钟开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6民初544号原告曾冬秀,女,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岩前镇。委托代理人黄建伟,福建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建东,福建道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开清,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曾冬秀与被告钟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永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建伟、被告钟开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冬秀诉称,2014年4月22日,原告向被告出借85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月息为12750元)。借款后,被告只付利息至2015年6月份,从2015年7月未再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不愿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钟开清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月息1.5%,自2015年6月22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暂计至2016年1月22日利息为89250元);2、被告钟开清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钟开清辩称,其尚欠原告借款本金确为850000元,但利息已支付至2015年10月10日。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被告钟开清与原告曾冬秀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款给被告850000元整,月息1.5%即每月付息12750元。原告付款后,被告未依约还本付息,故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50000元,被告已支付至2015年10月10日的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银行转账明细等,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85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银行转账明细以及双方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对被告目前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50000元及自2015年10月11日始的利息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依法有权随时要求被告返还,故原告请求被告向其返还上述借款本金及未付利息,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该未付利息应自2015年10月11日始,按月利率1.5%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开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冬秀偿还借款本金8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5年10月11日始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曾冬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96元,由被告钟开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永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莉苹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