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民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隆阳区瓦窑镇阿石寨村民委员会诉李会新、第三人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隆阳区瓦窑镇阿石寨村民委员会,李会新,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民终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隆阳区瓦窑镇阿石寨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杨正青,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海全,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万从先,云南天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会新。委托代理人许德,云南南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翠英,特别授权代理。原审第三人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钱,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孔自有,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隆阳区瓦窑镇阿石寨村民委员会因与上诉人李会新、原审第三人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02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024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燕审判员 茶晓皎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