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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3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付春梅、吴丽娜等与国网浙江瑞安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春梅,吴丽娜,林林丹,林林巧,国网浙江瑞安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3052号原告付春梅。原告吴丽娜。原告林林丹。原告林林巧。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文清、诸葛诺曼,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浙江瑞安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50号。法定代表人周宗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调锋、林永华,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春梅、吴丽娜、林林丹、林林巧与被告国网浙江瑞安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春梅、吴丽娜、林林丹、林林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4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377元,由原告付春梅、吴丽娜、林林丹、林林巧自行负担。审 判 长  余海瑞人民陪审员  潘孝熙人民陪审员  许道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余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