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3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厦门新飞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桂林桂冶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新飞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桂林桂冶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新飞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杏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志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桂林桂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清秀路3号。法定代表人:罗志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的(2013)叠民初字第5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桂林桂冶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新飞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叠执字第1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桂林桂冶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桂林市叠彩区清秀路3号7栋5层楼房屋一栋(产权证号:30268275,房屋总层数5层,建筑面积:901.85平方米)。现该房屋的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桂林市桂冶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桂林市叠彩区清秀路3号7栋5层楼房屋一栋(产权证号:30268275,房屋总层数5层,建筑面积:901.85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