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22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宋德辉与被告XX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辉,XX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1426号原告宋德辉,男,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个体户,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代理人刘学梅,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XX平,男,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红安县人,个体户,住宁夏贺兰县。原告宋德辉与被告XX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德辉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德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德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德辉负担。审判员 胡学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梦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