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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2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宋德辉与被告XX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辉,XX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1426号原告宋德辉,男,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个体户,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代理人刘学梅,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XX平,男,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红安县人,个体户,住宁夏贺兰县。原告宋德辉与被告XX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德辉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德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德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德辉负担。审判员  胡学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梦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