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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财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彩云与赵维国交通事故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彩云,赵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财保212号申请人陈彩云。被申请人赵维国。申请人陈彩云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彩云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维国款项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