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81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栓平诉被告潞城市微子镇南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栓平,潞城市微子镇南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9号原告王栓平,男,汉族,1965年4月3日出生,潞城市微子镇南街村人,住本村。被告潞城市微子镇南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云忠,职务主任。原告王栓平诉被告潞城市微子镇南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栓平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栓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永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维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