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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庄某与赵某、饶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赵某,饶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4民初595号原告庄某,务工。委托代理人朱绍刚,泗洪县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被告饶某,农民。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锋,江苏品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庄某诉被告赵某、饶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长城独任审理,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绍刚,被告赵某、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某诉称:2014年农历3月28日,原告与被告赵某相识、相恋,不久开始同居,2015年2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未领取结婚证。婚后,被告赵某基本在娘家生活,后期双方一直不见面。举行结婚仪式前,被告赵某母亲饶某强行向原告家索要彩礼84000元,包括其他费用共计11余万元。现原告与被告赵某和好无望,两被告对于彩礼拒不返还。故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84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赵某、饶某辩称:84000元的彩礼属实,没有见面礼,但该款并不是强行索要,原告与被告赵某定亲时,被告年仅15岁,对此被告饶某并不同意,只是原告主动支付84000元,以此基础才结婚的;原告与被告赵某同居长达2年,之前双方之间较少有矛盾,直至被告赵某车祸受伤住院,原告拒绝治疗、照顾,致使双方矛盾加剧最终分手,所以原告与赵某分手的原因及过错均在原告;上述彩礼已经花费殆尽,如原告住院两次被告去探望花费、被告赵某住院一次的治疗花费、招待花费等。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3月28日,原告与被告赵某相识、相恋,不久开始同居,2015年2月12日,原告与被告赵某举行结婚仪式。期间,原告庄某给付两被告礼金84000元,并为被告赵某购买了三金(已被原告卖掉),并按照农村习俗为被告购买了衣服、烟酒、鱼肉等物品(无法确定准确价值),同时花费2000余元拍摄婚纱照。被告赵某陪嫁了衣柜、被子等物品(无法确定准确价值),现尚在原告处。2015年9、10月份,原告与被告赵某分手。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返还彩礼。审理中,被告赵某同意将其陪嫁物品折抵价款从彩礼中予以扣除。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转账凭证、费用清单,出庭证人赵先进证言,被告提供的病历、医疗费、出院记录、费用清单、收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按照本地农村习俗,男方在定婚时给付女方一定礼金及礼品是一种普遍习惯性的行为,此种借婚姻之便收取彩礼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予以支持。婚约财产关系是基于特殊人身关系而产生,但通常彩礼给付是双方家庭间的行为,故本案中的两被告在未提供证据证实礼金接受人的情况下应共同承担返还义务。本案中,能够认定原告给付两被告彩礼现金84000元、及部分礼品。鉴于原告与被告赵某已实际同居生活,虽然同居生活的时间较短,但两被告也为此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故彩礼应由两被告酌情返还。对于被告赵某陪嫁到原告庄某的家具等物品,应从其返还的金额中予以扣除。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赵某、饶某返还彩礼45000元为宜。另外,拍摄婚纱照费用、被告赵某治疗费用不属于彩礼范围,故不作处理;结婚仪式当天的费用,两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饶某返还原告庄某现金4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50元,由被告赵某、饶某负担463元,原告庄某负担4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代理审判员  孙长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光璟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