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3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德利申请执行袁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利,袁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625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利,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袁康贵,男,1980年4月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李德利申请执行袁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李德利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9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恩 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