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晋华与四平市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晋华,四平市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32号原告:张晋华,男,1960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四平市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学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系委托单位综合部部长。原告张晋华诉被告四平市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晋华于2016年4月5日以诉讼请求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晋华负担。审 判 长 居洪武审 判 员 刘志林人民陪审员 宋顺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闫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