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法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亨通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高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黄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亨通物流国际有限责任公司,高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法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亨通物流国际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高广海,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申请人巴彦淖尔市亨通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高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乌中民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巴彦淖尔市亨通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广海下落不明,同时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3)乌中民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斯其其格代理审判员 王 林代理审判员 照日格巴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侯 青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