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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恢2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国栋与徐磊、刘思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栋,徐磊,刘思明,郑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恢287-1号申请执行人杨国栋。被执行人徐磊。被执行人刘思明。被执行人郑明亮。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1日审结,该案(2014)诸朱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明亮银行存款2227.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执行员 马春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