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刑初字第2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连湧妨害公务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刑初字第272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连×,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2016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纪建明、周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5)2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砺兵人民陪审员 陈 思人民陪审员 姬善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梦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