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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刑初字第2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连湧妨害公务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刑初字第272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连×,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2016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纪建明、周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5)2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砺兵人民陪审员  陈 思人民陪审员  姬善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梦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