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23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与李文龙、陈荷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李文龙,陈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3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负责人蒋慧丽,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轶群(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文龙。被执行人陈荷珍。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与李文龙、陈荷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12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81205.73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文龙、陈荷珍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万家花园家和苑7幢1单元102室的抵押房产,目前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文龙、陈荷珍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文龙、陈荷珍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34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 辛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杨晓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