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恢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任世有与高中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世有,高中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497号申请执行人任世有,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中山,又名高忠山,男,1961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877号民事调解书、(2015)神执字第03264-1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任世有与高中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高中山向申请人任世有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8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由被执行人高中山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1840元。经查,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0877-1号民事裁定书在诉讼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高中山所有的陕K*****号“汉兰达”牌轿车一辆,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车辆及其室内附着物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高中山所有的陕K*****号“汉兰达”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薛慧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