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黄惠与黄君、奚钢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惠,黄君,奚钢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2893号原告黄惠,男,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施胜华,江阴市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君,男,1969年7月1日生,汉族。被告奚钢琴,女,1970年3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惠与被告黄君、被告奚钢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惠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君、被告奚钢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惠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惠撤回对被告黄君、被告奚钢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0元,减半收取11650元,由原告黄惠负担。审判员 邓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薛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