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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黄惠与黄君、奚钢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惠,黄君,奚钢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2893号原告黄惠,男,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施胜华,江阴市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君,男,1969年7月1日生,汉族。被告奚钢琴,女,1970年3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惠与被告黄君、被告奚钢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惠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君、被告奚钢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惠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惠撤回对被告黄君、被告奚钢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0元,减半收取11650元,由原告黄惠负担。审判员 邓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薛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