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张艳与大连红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大连红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1818号原告:张艳。被告:大连红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诉大连红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 西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璐璐(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