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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81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81民初384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生,汉族,高平市人,非农户。委托代理人焦春花,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男,1985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焦春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三个月后,于2014年3月10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未有夫妻生活,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时,原告的陪送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提供以下证据:原告李某与被告贾某某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该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具有证据效力。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同年3月19日举行结婚典礼。婚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款60000元。原告带有陪送财产:立马牌电动车一辆、被子两条、褥子两条、夏凉被两条、床上用品四件套两套、毛毯两条,现均在被告家。2015年6月20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开被告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同年10月双方曾协商离婚未果。2016年3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经本院做原告和好工作未果,原告坚持离婚,并表示同意返还被告彩礼款20000元,且自愿放弃对陪送财产的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分居生活近一年,审理中,经本院做原告和好工作未果,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请求,应予准许。庭审中,原告同意酌情返还被告彩礼款,且表示自愿放弃对陪送财产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二、原告李某返还被告贾某某彩礼款20000元。三、财产各持各有,不再变动。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150元。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占鳌人民陪审员  陈素仙人民陪审员  秦宇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丽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