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恢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祁斌与被执行人姚社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斌,姚社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恢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祁斌,男。被执行人姚社管,男。申请执行人祁斌与被执行人姚社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晋民提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祁斌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社管银行账户存款1518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吕小哲执行员 刘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