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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郭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