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郭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