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徐彩彬与被执行人李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彩彬,李春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966号申请执行人徐彩彬,女,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鱼邱湖街道菜市街村**号。被执行人李春利,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三十里铺镇李奇庄村。申请执行人徐彩彬与被执行人李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彩彬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春利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金额51050元及利息,均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善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