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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民终3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居民。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开民初字第0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丁某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结婚。婚后生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双方均认可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后因子女强行将王某送东台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以及丁某反对王某经商而致夫妻出现矛盾。王某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王某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系离婚的法定条件。现对本案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综合分析后,确认王某与丁某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结婚四十多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近年只是因一些特殊事件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隔阂,如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体谅,共同修复已经出现的裂痕,携手度过晚年存在很大的可能,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一审判决后,上诉人王某不服此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夫妻无感情可言,上诉人当初完全是因为年迈的父母需要人照应。2.40多年的事实夫妻生活完全是凑合着过的,语言交流都困难,更何况夫妻感情。3.上诉人多年来,千辛万苦为了这个家,被上诉人反而对上诉人办企业百般刁难,在法庭上说谎。4.在矛盾发生期间,上诉人的姐姐和外甥登门做被上诉人的思想工作,被上诉人不但不听劝说,反而把他们当仇人。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审理。被上诉人丁某未到庭答辩。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丁某系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应互敬互爱,共建和谐幸福家庭。上诉人王某提出与被上诉人丁某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向本院提出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双方均是已近七旬老人,相互扶持走过四十多年,在生活中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双方育有一儿一女,更应互相理解包容,为晚辈树立良好形象。一审法院对本案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等情况综合分析后,判决不准予王某与丁某离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判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留霞代理审判员  王慧玲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