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22民初字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红英与廊坊市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英,廊坊市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2民初字1057号原告:李红英。被告:廊坊市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佳明。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蓝水湾***号。原告李红英与被告廊坊市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廊坊市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红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伯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