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5执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恢复原状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王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主动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姚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由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房屋后半部分修缮费8884.02元、鉴定费6000元、寿材损失费2260元,合计17144.02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40元。现上述款项已全部强制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姚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清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向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