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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4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4民初208号原告熊某某,女,生于1982年11月20日,汉族。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75年11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何某某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被告何某某现下落��明,应由原告熊某某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应由本院移送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翔人民陪审员  卢地全人民陪审员  易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银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