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4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4民初208号原告熊某某,女,生于1982年11月20日,汉族。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75年11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何某某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被告何某某现下落��明,应由原告熊某某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应由本院移送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翔人民陪审员 卢地全人民陪审员 易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银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