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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唐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553号原告:唐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池万澄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蔡亚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