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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4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李增建与刘光辉、李喜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建,刘光辉,李喜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4247号原告李增建,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孟艳娟,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光辉,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李喜花,女,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原告曹于忠诉被告刘光辉、李喜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春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正豪 来源:百度搜索“”